|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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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3327执恢1号 申请人: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迎春。 委托代理人:梅晓东,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唯。 申请人四川诚实华龙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9000元。经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现已执行到位59000元。至此,炉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2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款项执行到位,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文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龙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国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