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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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0757.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5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75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