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奥光硅业有限公司 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华元钢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企业承包经营抵押金10万元及广安区全民水库项目保证金7万元,共计17万元; 二、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403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代其支付的货款及执行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11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45元,由***负担56352元,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33.6元,由***负担13051元,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