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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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丹东联华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3)丹民三合初字第9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