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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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郫县的以下设备:24*80扎轮机1台(规格型号24*80);10过滤机1台(规格型号10升);12M开布机1台(规格型号12M);24M发泡炉1台(规格型号24M);二色表面处理机1台;成品检查机2台;压花轮1批; 二、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