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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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货款6551239.13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6551239.1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律师费2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30元,由被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