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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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欠款本金23465.068元; 二、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以23465.0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18%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款项向原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76元,由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