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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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长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未来新方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04执异12号异议人:余方向,男,1968年XX月X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04执异12号异议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未来新方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北京市东城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未来新方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82。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9940093C。法定代表人:陈助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11。法定代表人:孙新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法院对其作出的(2019)陕0104执522号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申请解除本院对其作出的(2019)陕0104执522号限制消费令。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其已经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职务,没有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不属于限高某某的人员类别,应撤销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2019)陕010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长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易公司、天易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陕0104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陕0104执5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天易公司及异议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5年2月2日,异议人***从天易公司辞职,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职务。2015年2月4日,天易公司就***辞职事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网址:www.neeq.com.cn)上发布公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某某的人员应某某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本案中,异议人***已于2015年2月2日从天易公司辞职,不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内,故异议人***异议成立,其申请解除本院(2019)陕0104执522号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的限高措施,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陕0104执522号限制消费令中对于***的限制消费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吕艳红人民陪审员唐超人民陪审员张扣利二〇二〇年元月九日法官助理贺薇书记员曹燕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