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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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3182元及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6元,由被告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