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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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签订的《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予以解除;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车牌号京AN××××、京AN××××、京AN××××混凝土搅拌车返还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金657570.30元(自2016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按照每车每月7334元计算);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使用费(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照每车每月7334元计算); 五、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4月10日至使用费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即5365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立彬汽配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