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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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傲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10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1204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