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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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二二二团支付水费和电费23254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被告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