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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二二二团支付水费和电费23254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被告新疆好口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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