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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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58号 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奇,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 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53元。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丹丹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丽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