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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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03)本民二合初字第142、143、144、145号民事判决由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