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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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宏大种植专业合作社 亳州市万园康合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亳州市万园康合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鄄城县宏大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410536元(373236元+37300元)。 二、驳回原告鄄城县宏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8元,减半收取3729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49元,由被告亳州市万园康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