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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鑫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8130元、误工费20737.2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90元共计117801.2元的70%即82460.84元;

二、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500元;

三、被告六安鑫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六安鑫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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