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坐落于磐石市吉昌镇兴华村兴隆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面积:77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房权磐字第301105130号)及附属物【(铁艺门、实木门、瓷砖地面、吊顶(PVC)、塑钢窗、铝制拉门、大衣柜、碗架柜、牛舍、玉米楼2处(木制)、厕所、偏差子、灶台、水井、铁杖子、铁大门、硬覆盖、防寒棚、洗澡棚、硬覆盖2处(水泥)】; 三、驳回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负担,退回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4,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