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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2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部分,为14614552.62元,2018年5月31日的借款以4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

二、被告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701号建筑面积7631.67平方米的房产(豫(2020)洛阳市吉利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204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同治对被告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93元,由被告河南西滩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同治、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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