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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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结欠利息491544.29元,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 被告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对第一项被告***、***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2元,减半收取16566元,由被告***、***、汝城县永丰储贸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