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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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巨炜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巨炜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利息9000.06元)。 二、被告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安平县巨炜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