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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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天河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4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30日前的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以原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中原银行漯河分行贷款利率为准,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2540000元为基数,以原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中原银行漯河分行贷款利率为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60元由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8760元,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