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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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700000元及利息(即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以9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以18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以27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7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