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履行与***、***、***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大诚苑165-201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予以协助,相应费用由***、***负担;***、***应于取得上述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将大诚苑165-201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负担。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共同负担(***已先行垫付该诉讼费,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