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民终5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住***。 主要负责人:林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淑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碧湖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3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碧湖花园3号楼一层HS2、二层HS1、HS2房屋不属碧湖花园业委会全体业主所有。2017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海晟公司立即将碧湖花园3号楼一层HS2、二层HS1、HS2房屋交付给碧湖花园业委会全体业主使用。2018年8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民再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3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并裁定该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18年7月12日,碧湖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内以厦门碧湖花园小区全体业主为对象发布《告全体业主呼吁书》,主要内容为:厦门碧湖花园小区于2002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海晟公司”)在建设规划时将3#楼一层单元HS1、HS2(约300多平方米)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会所(活动室)(下简称“会所”),本应归属全体小区业主使用,却被开发商私下出租营利。 2007年海晟公司擅自将会所以超低价格每年1万元,租赁期限10年(租金抵装修费的方式),出租给燕安居做为商业经营,不排除海晟公司部分工作人员瞒天过海,与承租人内外勾结,违法侵占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谋取他利。小区业委会多次与海晟公司交涉无果,无奈于2016年10月通过诉讼途径诉请求法院判令海晟公司将会所按照规划用途交还给全体业主使用。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正当诉求,开发商海晟公司立即将会所交付给小区全体业主使用。判决生效后,2017年底小区业委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租投标,将会所一层“部分”(12960元/年),二层(162000元/年)以市场价格分别出租给小区两位业主使用,所收入的租金反哺小区的各项公共支出(如中庭水池木栈道改造、绿化改造、铺路沿石、吸水砖大理石等),使全体业主共同受益。 海晟公司个别别(有)用心之人于2017年12月19日又置生效判决且依法移还业主的事实不顾,竟然美其名曰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为由并做了大量工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2018年3月25日,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海晟公司申请再审时所声称会所“属重大国有资产”,交付给小区全体业主会导致其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但在交还给小区全体业主前十年间以每年1万元租金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给燕安居进行商业经营,这国有资产的起巨大流失如何解释?这背后原因令人深思,值得深究!若省高院维持原判,业委会还将继续代表业主依法追讨和索赔会所被海晟侵占期间的租金和其他损失,并向有关部门依法检举揭发,恳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小区业委会在征询全体业主意见时,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这种诚信缺失、违法违约的无良行为,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愤慨,是可忍,孰不可忍!为共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现向业主们公开呼吁,并征集业主签字请愿,呈送给省高院,以正视听,让人民法院倾听民意、依法查明事实后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2018年7月22日,海晟公司致函给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告知其与碧湖花园小区业委会之间对小区会所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的争议,相关的诉讼、再审过程及执行情况,碧湖花园(棕蓝海)小区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摆放巨幅牌匾,牌匾内容多处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明显具有煽动性,可能存在过激行为,进而引起社会舆情,不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且有可能涉嫌干扰正常司法诉讼程序,对该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请求筼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敦促撤除小区牌匾。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是合格的诉讼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不仅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现有法律并未禁止业主委员会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诉讼主体。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依据。 二、关于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问题。 1.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小区公共场所摆放牌匾,发布“告全体业主呼吁书”,该呼吁书称“海晟公司部分工作人员瞒天过海,与承租人内外勾结,违法侵占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谋取他利”,但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对该陈述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不排除”即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存在逻辑问题。2.海晟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系与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均为合法采取的诉讼手段,诉讼从来不是仅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在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时即主张其诉讼行为是正当的,但对海晟公司依法申请再审时,即主张海晟公司“个别别用心之人”置生效于不顾提起再审,以两种评判标准评判双方的诉讼行为,没有依据。3.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另主张海晟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租金抵装修费的形式法律并不禁止,故碧湖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呼吁书中关于不合理低价出租的表述无法确认。 碧湖花园业委会在没有确实依据的情况下,根据主观判断,用“瞒天过海”、“内外勾结”、“违法侵占”、“诚信缺失”、“违法违约”、“无良行为”等用词评价海晟公司,上述内容明显属于未经查证核实的批判性言论,指向明确,必然导致海晟公司的社会评价在特定范围内降低,已构成对海晟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海晟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碧湖花园业委会仅在小区内展示呼吁书,传播范围较小,故其赔偿道歉范围也应以此为限,即碧湖花园业委会应在碧湖花园小区公告栏向海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海晟公司请求判令碧湖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350000元,但是海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且碧湖花园业委会仅在小区内展示告知书,其传播范围较小,程度较轻,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碧湖花园业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海晟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并将书面声明张贴在厦门碧湖花园小区公告栏内;二、驳回海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碧湖花园业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承茂 审判员许向毅 审判员刘国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庄维旸 书记员纪茗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