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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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707.04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账号:4367××××403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拖南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经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原告不再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