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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7年鱼塘承包费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0.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以10.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泰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538元,原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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