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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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借款本金8689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按年利率8.5837%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12.87555%计算;以1201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2.87555%计算;以8689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87555%计算;以上利息之和扣减己偿还的211.5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