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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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对被申请人***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623******543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2、对被申请人***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623******541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3、对被申请人***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070******844中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4、对被申请人***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账户为:621******989中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5、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绛县龙兴镇西南区钟楼排房南安居住宅楼第一幢东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6、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绛县丽华苑区*****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