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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4执472号 黄超、侯超超、杨凯: 申请执行人黄超与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超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黄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88.66元;二、被执行人侯超超承担案件受理费244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382.66元。被执行人侯超超于2021年5月6日履行了7382.66元,申请执行人黄超已领取7332.66元,剩余50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47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