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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6299000元及欠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欠息为73345.17元,之后的欠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律师费损失190000元。 三、如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湖县境内)的抵押房产拍卖、变价、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3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8426元,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73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57736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16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