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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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滨海县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服务总公司 阜宁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228462.79元,汇至本院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39);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11000元,汇至其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户名:***;帐号:62×××70); 上述款项及以下诉讼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元,减半收取3140.5元,鉴定、检查费1843.8元,合计4984元,由原告***负担584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1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