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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在桂D×××××小轿车投保的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0924.84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在桂D×××××小轿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269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情况)。县支公司关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交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帐号:62×××19)转交权利人。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59元),适用简易程审理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