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冬,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崔京华,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少林,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有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世冬,崔京华与被执行人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6918.45元,另支付从2018年3月27日起实际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80279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履行期限为至实际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