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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明月朝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广元明月朝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陈左贵债权转移的余额80000.00元以及塔吊补助款3920.00元,共计9392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广元明月朝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8716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87168.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变更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元明月朝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8716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87168.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0元,由被告广元明月朝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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