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返还赔偿款112614.29元及利息(利息以112614.2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