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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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一、六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7093.77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10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