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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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483290元及经济损失(以483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上述债务中,对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被告***在二分之一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9.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7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