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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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恒成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13695.4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713695.4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另行支付别墅抵工程款30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4日); 二、驳回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89元,减半收取30344.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50元,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