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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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399589.59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9677元; 三、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大连开发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36.95平方米)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沙私有×号、建筑面积:112.42平方米)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度范围内就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9元,其中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4607元,退回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件受理费222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