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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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12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丁锦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xx,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772781437。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丁锦太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支付丁锦太工程款817507.5元及利息的义务,丁锦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17)鲁011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