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杨氏肉禽有限公司 吉林德生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365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吉林德生牧业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迎超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春雨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