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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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3275元。二项共计233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8元,减半收取2473.4元,原告***负担101.4元,被告***负担2034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338元。鉴定费2200元,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负担943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