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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万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
北京泽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万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37999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7日以代偿款项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计算;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9月22日以代偿款项48799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计算;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7日,以剩余代偿款项38799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剩余代偿款项23799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万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37999.9元。

三、被告***、***、***、北京泽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北京泽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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