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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8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鲁东波支付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的违约金60666.67元(2020年6月9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每年910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观光塔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0.00元,由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9.00元,由鲁东波负担10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3.00元,由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0.00元,由鲁东波负担21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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