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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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壁市山城区汤河桥农村信用合作社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0日起逾期利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