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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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重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市重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043764元、逾期付款利息3279036.47元。 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如下账户接收上述款项:户名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4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17元,由原告江苏通宇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540元,被告太仓市重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