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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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车辆损失18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上诉人***承担123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担1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4元,由上诉人***承担247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担3486元;鉴定费3000元,由上诉人***承担1247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担17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