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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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7500元,由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93元,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07元。二审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46000元,由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45元,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755元;二审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