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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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德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德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17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1.48元,由原告负担150.48元,由被告负担2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