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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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毋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5执261号 本院民庭移送执行晋城市毋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毋福兴、毋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晋052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民庭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毋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毋福兴、毋福华交纳诉讼费3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毋福华主动交纳诉讼费3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民庭移送执行(2019)晋0525民初2068号案的诉讼费3650元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